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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师团队为您解答:关于企业破产常见的十八个法律问题

时间:2019-08-25 19:33:16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十九大党中央确定的大方略,而淘汰落后产能、清理僵尸企业是供给侧改革的必然要求,因此破产法律制度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有鉴于此,论法律师团队推出《关于企业破产的常见法律问题》供交流学习。
 
一、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破产呢?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全部企业法人,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法人以及各类公司法人等。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像合伙企业这类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破产法》,但个人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破产制度不能适用。
 
二、破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即具备破产原因。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进入破产执行程序: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三、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四、破产申请向哪个机关提出?
   
破产程序是司法程序,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管理人由法院指定,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破产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
   
    破产案件并无明确法定审理期限,实践中,部分法院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设置了六个月、一年、两年、三年等内部审限,破产案件的办理期限较之普通案件审理期限更长。
 
六、向法院申请破产需提供什么材料?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目的;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七、经营的公司破产时,董事及其他人员需要承担怎样的义务?
 
在经营企业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如果违反前述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主体因怠于履行该些义务,导致企业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将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企业破产时,股东的未到认缴期限的出资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九、破产裁定出具后企业如何管理?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从当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一般为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管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破产企业的善后事宜,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在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的基础上编制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交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后,管理人根据方案的要求以现金或者实物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结果如果有剩余财产,在企业所有者之间进行再次分配。管理人清偿完破产企业的债务后,清算工作结束,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请求终结破产程序。
 
十、破产债权向谁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报债权时应向管理人提供的文件:
1.债权申报表或债权申报书。申报表或申报书系就申报债权的事实、理由的说明。
2.所申报债权的材料。债权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相关材料,用以证明所申报的债权真实合法,以供管理人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认定。
 
十一、企业破产时员工的工资、社保等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破产管理人在做决定之前,出于谨慎尽职的考虑,在待履行合同问题的处理上,会主动和法院协商,最终以法院的意见为准。当法院做出倾向性的意见后,为稳妥起见会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通常会按照法院的意见做出表决。因此,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十三、在企业破产时,对于这些债务问题,企业对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三个顺序清偿: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十四、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交易是否能被撤销?
 
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以及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进行清偿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撤销权由管理人行使,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为第三人。
 
十五、在破产程序中,司法程序或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并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恢复。
 
十六、税收债权需要进行债权申报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除了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之外,其余债权人均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此,税收债权虽然有一定的优先性,但是仍然要遵守债权申报的程序。
 
十七、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怎么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十八、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如何收取?
 
企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43条和第11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第14条、第20条和第42条等明确规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应在案件受理后根据破产财产情况确定数额,并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申请人不负有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