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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答辩与仲裁反请求

时间:2016-06-23 11:39:14

仲裁答辩与仲裁反请求

 

     在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的同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向被申请人寄发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并附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各一份。
    涉外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国内案件以及简易程序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
    被申请人的反请求针对申请人提出;
    反请求所涉争议不同于仲裁请求所涉争议。
    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涉外案件)或20天内(国内案件、简易程序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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