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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期限

时间:2016-06-23 11:54:20

审 判 期 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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